晋财会[2018]14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切实提高监管水平,促进会计(评估)中介机构不断提升公信力和执业质量水平,省财政厅于2017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建立了财政检查技术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名录库,下发了《关于印发2017至2019年度财政检查技术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名录库名单的通知》(晋财办监〔2017〕7号)。现决定对参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委派专业技术检查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入选省财政厅财政检查技术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名录库的60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5家资产评估机构委派的参与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监督检查的专业技术检查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拟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连续执业5年以上;
3.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精通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会计、审计和税务等各项业务,具有较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和较好的写作能力;
4.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5.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能满足现场工作要求;
7.与检查对象不存在应当回避的关系。
(二)资产评估机构拟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
2.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5年以上;
3.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理论,具有较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和较好的写作能力;
4.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5.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能满足现场工作要求;
7.与检查对象不存在应当回避的关系。
三、有关要求
(一)对经“双随机”抽取的参与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基本条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二)委派单位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前,要填写《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监督检查人员情况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将此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参与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因拒派、迟派等原因,影响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监督检查质量或产生其它不良后果的,要对有关派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检查资格。
(四)各委派单位要教育参与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廉洁奉公,遵守纪律,自觉接受被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联系人:王文俊
电话:0351-4130028、4043123(传真)
电子邮箱:cztkjc@126.com
附件: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监督检查人员情况备案登记表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