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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3/8  点击:1912次

晋会协[2018]11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晋财资[2018]26号),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我会)现对承接国有钢铁煤炭企业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升年报审计工作质量等方面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国资委下发的财资[2018]1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资委下发的晋财资[2018]26号文件精神,借助行业质量提升年主题活动,掌握相关财务处理规定知识,做好传达规定和贯彻执行工作。

二、各承接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省内各级国有钢铁煤炭企业2017年度财务决算时,要以深化诚信建设、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年报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年报审计风险管控为目标,恪守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2017年年报审计的组织、计划和实施等各项工作。要对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及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变动事项予以关注,重点审计企业相关财务处理是否合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恰当。

三、事务所要切实提高年报审计工作质量,做到审计程序到位、审计证据充分适当、审计结论恰当、审计轨迹清晰、审计底稿完整并按期归档。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2018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化解      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

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

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财资[2018]26

 

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相关省属国有企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资委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181,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我省贯彻执行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相关财务处理规定的传达和贯彻执行工作,积极指导钢铁煤炭等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财务处理,防止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二、国有钢铁煤炭企业依法在向财政、国资委等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时,应同时附送企业2017年及以前年度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去产能工作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情况及依据通知精神的财务追溯调整情况(未调整的,也应说明情况)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去产能工作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损失财务处理。

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承接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省内各级国有钢铁煤炭企业2017年度财务决算时,要对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及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变动事项予以关注,重点审计企业相关财务处理是否合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恰当。

附件:财政部国资委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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