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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和复查示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5/26  点击:1050次

晋会协[2015]36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示范会计师事务所建设方案》(修订)(晋会协【2013】13号)的规定,现对复查和创建示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复查示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依据为晋会协【2013】1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一)示范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以下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1)存在出资比例超过50%的股东;

(2)上一年度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行业惩戒、行业处罚、民事处罚、刑事处罚等其中一项的;

(3)受到投诉举报,经核查确实有问题的;

(4)向省注协上报相关资料存在虚假现象的。

(二)已挂牌的示范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的11月底根据创建方案要求写出书面总结报送省注协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摘牌。

(三)对201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查。

二、复查范围

近年来获得“示范会计师事务所”称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2014年未列入复查范围的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复查名单如下:

1、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

2、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华晋分所;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

5、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

6、山西晋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山西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山西中勤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山?大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山西长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山西利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山西德信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山西宝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山西嘉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复查时间:2015年7月至9月。

四、未列入复查范围的示范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5年11月底前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示范会计师事务所建设方案》(修订)(晋会协【2013】13号)的要求,逐条对照《创建验收表》写出书面总结(并附山西省示范会计师事务所创建验收表的自评打分)报送省注协,省注协组织专人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将撤销其示范会计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并予以摘牌。未送报者,视同自动放弃,省注协将撤销示范会计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并予以摘牌。

五、2015年需要申报创建示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仍以晋会协【2013】13号文件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报送省注协,省注协组织专人进行验收考核。

受复查和申报创建示范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报送创建材料,请及时与省注协联系。

联系人:杨建民、赵剑波

联系电话:0351-4061569

电子邮箱:32323550@qq.com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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