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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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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4/16 点击:462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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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合理确定价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下列活动中管理和使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适用本办法。 (一)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的编制; (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竣工结算的编制; (三)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 (四)其他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建设工程造价以及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不同时期的价格水平和变化情况。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价格信息和指数信息。 价格信息,是指由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某一时点或者某一时段的人工单价指导价、人工成本、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租赁价格等信息。 指数信息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设工程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信息的监督管理。具体业务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一)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发布; 2.全省人工单价指导价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确定、调整与发布; 3.全省指数信息的收集、测算及发布。 (二)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人工成本信息和租赁价格信息的采集和上报; 2.材料价格信息的测算、上报及发布; 3.指数信息的收集、测算及发布。 第六条 人工单价指导价是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人工成本信息为参考进行测定的,用以调整人工单价的指导价格。 人工单价指导价由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构成。 人工单价指导价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并适时发布。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指导价应当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七条 人工成本信息,是指以收集的建筑业劳动者平均每工日单价和完成每单位工程量所需要的人工成本为基础,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综合测算的价格信息。人工成本信息包括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和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 人工成本信息应当作为建筑业企业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相关部门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人工单价指导价的依据。 人工成本信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八条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按每工日8小时计算,由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构成。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设 18种,分别是:建筑装饰工程普工、木工(模板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砌筑工(砖瓦工)、抹灰工(一般抹灰)、抹灰镶贴工、装饰木工、防水工、油漆工、管工、电工、通风工、电焊工、起重工、玻璃工、金属制品安装工人工成本信息。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按分部分项工程设十二种,分别是:土石方工程、架子工程、砌筑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抹灰工程、木作与木装饰工程、油漆工程、玻璃工程、金属制品制作及安装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 第十条 人工成本信息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测算、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综合平衡确定后,定期上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需要适时发布。 第十一条 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指导价信息和材料市场价信息。 本办法所称材料指导价信息是指由省和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材料的市场价格经综合确定的价格信息; 本办法所称材料市场价信息是指材料信息指导价品种以外,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 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不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 第十三条 材料指导价信息中所公布的材料品种,由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 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原则上每两个月发布一次,应当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需要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报送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予以确认后方可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当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台有关规定,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予以调整和处理。第十七条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是指机械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工作8小时所必须耗用的人工、材料与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之和。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由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机上人工费、安拆费及中小型机械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构成。 机上人工单价指导价、机用燃料动力价格及有关规定等发生变化时,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随之调整。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应当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租赁价格信息包括周转料具租赁和施工机械租赁价格信息。 租赁价格信息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适时发布。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价格信息,可以作为施工企业预测固定成本、施工成本的依据。第十九条 指数信息以当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信息为报告期价格,以前期(或一固定时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为基期价格,进行测算。 指数信息可以作为政府宏观决策和调控的参考,工程建设各方预测工程造价的基础。 第二十条 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及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指数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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